政策法规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8-02-07

 

渝建〔2018〕61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降低建筑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重庆市政府令第 30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风险共担的原则,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管控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考虑到施工期间建筑材料、人工价格风险对工程实施的影响。在工程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按风险共担原则,明确主要材料包括的范围,并合理约定主要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幅度以及超出幅度后的调整办法,共同分担主要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二、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已经签订了施工合同,且合同中未对主要材料价格风险幅度以及调整办法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具体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进行调整”的规定进行充分协商调整,并签订补充条款或补充合同。
三、建设工程招标时,招标人应按照上述原则,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明确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风险的内容、范围及调整方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管理,引导和督促招标人明确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风险内容、范围及调整方法,对未合理约定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风险条款的招标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四、对已发布招标文件且未明确主要材料、设备价格风险内容、范围及调整方法的招标项目,如未开标且在质疑期内的,投标人应当向招标人提出质疑,招标人应采用招标补遗方式重新进行明确;如已开标但未签订施工合同的,发承包双方应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协商予以补充明确。
五、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的动态管理,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和计价解释,正确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同时应积极调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引导发承包双方通过司法渠道或仲裁解决合同争议,化解矛盾,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六、直接发包的建设项目,参照本意见执行。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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