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19

 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财企〔2016〕44号

 

有关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全面实现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国务院三峡办关于印发〈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5〕22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对《重庆市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渝财企〔2012〕46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形成的《重庆市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移民局

2016年3月4日

附件

重庆市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全面实现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目标,根据《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9〕90号)、《国务院关于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69号)、《国务院关于三峡后续工作规划优化完善意见的批复》(国函〔2014〕161号)、《财政部 国务院三峡办关于印发〈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5〕22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我市,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我市三峡后续工作规划项目及相关费用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使用以《国务院关于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的批复》、《国务院关于三峡后续工作规划优化完善意见的批复》为依据,以项目为基础,以实现移民安稳致富及库区经济社会持续全面发展为目标,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国家扶持,多元投入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务院关于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的批复》《国务院关于三峡后续工作规划优化完善意见的批复》所确定的建设任务。重点支持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和库周生态安全保护带、城镇功能完善和城镇安全防护带、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安全防护带,集中开展城镇移民小区帮扶、农村移民安置区精准帮扶及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项目(以下简称“三带一区”)。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核

(一)三峡后续工作有关区县(自治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根据年度项目实施方案指导原则、投资规模及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制本区县(自治县)、本部门和本单位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和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上报市移民局和市财政局。纳入年度实施方案申报的工程建设类项目应按基本建设相关规定,完成前期立项、可研、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等审批程序,政策性补助类项目以及按财政部资金管理办法切块分配到省市管理的工程项目,项目实施方案应经市移民局审核批复。申报项目还应按三峡后续工作项目年度实施方案申报要求完善其他必要的相关程序及手续。

(二)对区县及有关部门、单位上报的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和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由市移民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商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合规性进行复核,市财政局、市移民局按照规定补助标准对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并进行综合平衡汇总,报市三峡后续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再报请市政府上报国务院三峡办审批。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预算下达与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会同市移民局根据国务院三峡办批复的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和核定的项目专项资金额度,结合财政部拨付的年度项目资金,将资金预算分解下达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市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下达项目资金预算。市本级管理项目,由市财政局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将项目资金列入相关市级部门预算。

专项资金的拨付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

(一)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法人,要明确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项资金。

(二)专项资金拨付和使用实行申请拨款制度。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法人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向财政部门提出拨款申请,经审核后,将资金拨付给使用单位和项目法人。

(三)专项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实行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项目法人必须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最终竣工验收合格后清算,拼盘项目按专项资金所占投资比例预留质量保证金。

(四)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法人应及时办理项目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使用专项资金3000万元以下项目财务决算,由区县财政部门审核批复。使用专项资金3000万元(含)以上项目财务决算,由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上报市财政局审核后通知区县(自治县)批复。市本级直接管理项目财务决算,由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已纳入市级全过程投资控制管理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根据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通知区县(自治县)批复。项目财务决算审核经费列入项目总投资。

(五)项目概算和补助的专项资金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按“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报批。

(六)市和区县(自治县)三峡后续工作管理部门应牵头抓好已批复项目的组织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单位应当加快建设和预算执行进度,确保建设任务按期完成。对因各种原因收回的专项资金、项目暂时无法实施的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完成或者终止不需继续使用的专项资金,作为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收回的专项资金,优先保障继续用于三峡后续规划项目。区县必须及时提出使用安排建议,按相关程序报市及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安排到新项目。

(七)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季报制。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应于每季终了后6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具体要求由市财政局另行明确。

(八)市和区县(自治县)移民管理部门应根据财政部门关于开展财政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有关要求,牵头组织实施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年度专项资金安排挂钩机制。

第八条  各级财政、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法人,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对违规违法使用专项资金的要坚决予以整改,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九条  有关区县(自治县)、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不予审核上报专项资金预算。

(一)区县(自治县)政府未按要求编制《三峡后续工作年度实施方案》;

(二)未经过审批和审批手续不全的项目;

(三)未按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三峡后续工作规划信息资料;

(五)截留、挪用及违规使用专项资金;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擅自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以及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移民局根据相关规定,结合体制机制变化实际,适时制定或者转发上级部门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申报管理操作规程、专项资金补助标准等相关操作性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有关区县(自治县)地方政府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不含避险搬迁和高切坡防护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长效机制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移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重庆市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渝财企〔2012〕46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重庆市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渝财企〔2012〕596号)、《重庆市三峡后续工作“库区产业结构战略调整及发展扶持”类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2〕715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渝财企〔2014〕227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三峡后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6年3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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