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30
责任编辑:综合运营信息部 转自: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要求,现就进一步优化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要求,现就进一步优化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改革试点要求,优化勘察设计管理
(一)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应严格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要求,对社会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工业项目实施分类管理,进一步优化管理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本通知所称社会投资项目是指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需办理企业投资备案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含一般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小型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带方案出让土地工程建设项目等;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立项规划许可阶段,需办理可研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含一般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政府投资线性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等;工业项目是指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制造业”的项目,含一般工业建设项目等。
(二)从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活动,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格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相关技术管理规定编制勘察、设计文件,保证勘察、设计文件达到国家和我市规定的深度要求,并严格执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联合审查等管理要求,切实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
二、依法开展勘察活动,保证工程勘察质量
(一)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现行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工程勘察,认真开展现场作业、外业见证、岩土试验、勘察文件编制等活动,并在“重庆市工程勘察项目信息系统”完成外业申报、见证登记、在线审查。
(二)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满足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及施工要求。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勘察文件审查时,除对勘察成果进行技术审查外,还应对勘察单位资质、勘察人员资格、勘察市场行为(包括劳务合同、外业见证合同签署情况等)以及勘察单位落实有关技术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核查。
三、优化初步设计管理,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一)社会投资项目不再进行初步设计审批,不再将其初步设计批复作为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必要条件。
(二)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将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限由15个工作日压减至8个工作日,将政府投资线性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时限由15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及图纸修改完善时间)。政府投资项目申报初步设计审批时,不再并联征求消防、人防、气象、城市管理、交通等部门意见,按照《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申请材料清单》(附件)提交申请材料,不再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外业见证合同等材料。
(三)工业项目不再进行初步设计审批或备案,不再将其初步设计批复或备案凭证作为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必要条件。
(四)涉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防专项论证、高边坡项目支护方案设计可行性评估等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在申报初步设计审批前完成审查、论证、评估并取得合格意见;社会投资项目及工业项目应在申请施工图联合审查前完成审查、论证、评估并取得合格意见。
(五)不再将工程建设项目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超高超大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专项论证、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专项审查等依法、依规应开展的技术审查或专项论证作为初步设计审批必要条件。涉及以上审查、论证的,应在申请施工图联合审查前完成并取得合格意见。
(六)以上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2018年9月30日前为过渡期,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是否执行以上初步设计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已受理初步设计审批的,建设单位在取得该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后报施工图联合审查。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执行以上规定。
四、实施施工图联合审查,强化勘察设计质量管理
(一)相关部门、单位应按照《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办法(试行)》(渝建发〔2018〕36号)要求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联合审查。实施施工图联合审查后,消防、人防、气象、城市管理等部门不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建设单位凭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办理消防、人防、气象设计审核确认。
(二)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要求,我市将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联合审查,并通过开发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系统,推动施工图审查无纸化申报、在线审查、全过程数字化监管和实时在线监督。
五、下放项目审批权限,加强市区联动监管
调整《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通知》(渝建〔2013〕545号)规定的勘察设计管理权限,向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自 2018 年 9月1日起,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两江新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除外):
(一)建筑高度为100米及以上的单体建筑工程及含以上单体建筑工程的项目(以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一次性批准的范围为准);
(二)建筑面积为5万㎡及以上的单体公共建筑及含以上单体建筑工程的项目,裙房建筑面积为5万㎡及以上的建筑综合体(以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一次性批准的范围为准);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50万㎡的居住小区(以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一次性批准的面积指标为准);
(四)大型市政工程(不含主干道);
(五)跨区的建设工程。
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负责两江新区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
六、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增强工程质量意识
(一)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认真落实我市装配式建筑、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等管理规定,保证合理的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图审查周期。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国家和我市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二)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质量承担主体责任,应依法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强化勘察、设计人员的质量责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勘察、设计文件编制质量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完善勘察、设计质量内审制度,勘察、设计文件经内审合格后方可交付。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质量承担审查责任,应按照实施施工图联合审查的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做好审查把关工作。
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提高行业监管水平
(一)市、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实施初步设计分类管理和施工图联合审查,确保改革试点要求有效落实。同时,应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落实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经费,为2019年我市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联合审查创造条件。
(二)市、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本通知规定的勘察设计管理权限,强化对设计变更行为的管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检查。开展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工作动态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项目总数的10%。加强施工图设计质量及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检查,对完成施工图联合审查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项目总数的20%。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市、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对发生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等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加强对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对各区县(自治县)执行落实本通知要求的工作情况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全市通报。
(一)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应严格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要求,对社会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工业项目实施分类管理,进一步优化管理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本通知所称社会投资项目是指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需办理企业投资备案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含一般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小型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带方案出让土地工程建设项目等;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立项规划许可阶段,需办理可研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含一般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政府投资线性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等;工业项目是指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制造业”的项目,含一般工业建设项目等。
(二)从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活动,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格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相关技术管理规定编制勘察、设计文件,保证勘察、设计文件达到国家和我市规定的深度要求,并严格执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联合审查等管理要求,切实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
二、依法开展勘察活动,保证工程勘察质量
(一)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现行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工程勘察,认真开展现场作业、外业见证、岩土试验、勘察文件编制等活动,并在“重庆市工程勘察项目信息系统”完成外业申报、见证登记、在线审查。
(二)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满足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及施工要求。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勘察文件审查时,除对勘察成果进行技术审查外,还应对勘察单位资质、勘察人员资格、勘察市场行为(包括劳务合同、外业见证合同签署情况等)以及勘察单位落实有关技术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核查。
三、优化初步设计管理,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一)社会投资项目不再进行初步设计审批,不再将其初步设计批复作为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必要条件。
(二)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将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限由15个工作日压减至8个工作日,将政府投资线性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时限由15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及图纸修改完善时间)。政府投资项目申报初步设计审批时,不再并联征求消防、人防、气象、城市管理、交通等部门意见,按照《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申请材料清单》(附件)提交申请材料,不再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外业见证合同等材料。
(三)工业项目不再进行初步设计审批或备案,不再将其初步设计批复或备案凭证作为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必要条件。
(四)涉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防专项论证、高边坡项目支护方案设计可行性评估等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在申报初步设计审批前完成审查、论证、评估并取得合格意见;社会投资项目及工业项目应在申请施工图联合审查前完成审查、论证、评估并取得合格意见。
(五)不再将工程建设项目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超高超大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专项论证、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专项审查等依法、依规应开展的技术审查或专项论证作为初步设计审批必要条件。涉及以上审查、论证的,应在申请施工图联合审查前完成并取得合格意见。
(六)以上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2018年9月30日前为过渡期,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是否执行以上初步设计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已受理初步设计审批的,建设单位在取得该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后报施工图联合审查。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执行以上规定。
四、实施施工图联合审查,强化勘察设计质量管理
(一)相关部门、单位应按照《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办法(试行)》(渝建发〔2018〕36号)要求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联合审查。实施施工图联合审查后,消防、人防、气象、城市管理等部门不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建设单位凭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办理消防、人防、气象设计审核确认。
(二)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要求,我市将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联合审查,并通过开发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系统,推动施工图审查无纸化申报、在线审查、全过程数字化监管和实时在线监督。
五、下放项目审批权限,加强市区联动监管
调整《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通知》(渝建〔2013〕545号)规定的勘察设计管理权限,向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自 2018 年 9月1日起,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两江新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除外):
(一)建筑高度为100米及以上的单体建筑工程及含以上单体建筑工程的项目(以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一次性批准的范围为准);
(二)建筑面积为5万㎡及以上的单体公共建筑及含以上单体建筑工程的项目,裙房建筑面积为5万㎡及以上的建筑综合体(以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一次性批准的范围为准);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50万㎡的居住小区(以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一次性批准的面积指标为准);
(四)大型市政工程(不含主干道);
(五)跨区的建设工程。
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负责两江新区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
六、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增强工程质量意识
(一)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认真落实我市装配式建筑、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等管理规定,保证合理的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图审查周期。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国家和我市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二)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质量承担主体责任,应依法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强化勘察、设计人员的质量责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勘察、设计文件编制质量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完善勘察、设计质量内审制度,勘察、设计文件经内审合格后方可交付。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质量承担审查责任,应按照实施施工图联合审查的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做好审查把关工作。
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提高行业监管水平
(一)市、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实施初步设计分类管理和施工图联合审查,确保改革试点要求有效落实。同时,应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落实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经费,为2019年我市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联合审查创造条件。
(二)市、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本通知规定的勘察设计管理权限,强化对设计变更行为的管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检查。开展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工作动态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项目总数的10%。加强施工图设计质量及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检查,对完成施工图联合审查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项目总数的20%。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市、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对发生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等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加强对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对各区县(自治县)执行落实本通知要求的工作情况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全市通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8月25日
2018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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